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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矿业权人如存在欠缴价款(出让收益)等费用以及矿山生态修复等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依法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相关采矿权人须立即停止一切开采活动,不得在原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进行任何开采作业。对违法开采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五条严肃追责: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如有异议,请书面告知我局,并提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矿业权延续证明材料。